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6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26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其使用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