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4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五章 辦理機關 第44條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機關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前二項之計畫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