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五章 辦理機關

條文:
第44~45條(共 2 條)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
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
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機關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
前二項之計畫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聯合都市計畫或經合併通盤檢討相鄰接之都市計畫,非經原核定機關核准,不得個別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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