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2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第4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