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基準應依據未來二十…
- 第33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
- 第34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
- 第35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地資源條件、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檢討之。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
- 第36條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得視實際需要情形檢討之。
- 第37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特殊或新興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
- 第38條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應以自然地形或人為地形為界線予以調整。
- 第40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內停車空間予以檢討,並於計畫書訂定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 第41條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清查各細部計畫之容積率、容積獎勵、其他法令得增加容積規定,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
- 第42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
- 第43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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