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地資源條件、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