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5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第35條 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地資源條件、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檢討之。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