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2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第32條 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基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