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