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8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