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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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