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8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應由實施者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定之,協調不成時,準用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估定之。前項估定之價值,應包括本條例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