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並於發放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塗銷登記。前項權利金發放之稅賦扣繳,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