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稱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所屬之事務所。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應由實施者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為之;變更時,亦同。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建議名單,應以受理權利變換計畫之主管機關所提名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