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定時,應檢附權利變換計畫及下列文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同意或其他機關(構)委託為實施者之證明文件。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
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
三、權利變換公聽會紀錄及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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