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理事長認有必要或經過半數理事提議者,得隨時召集之。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
- 第23條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就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
- 第24條理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理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
- 第25條理事會得依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及業務。
- 第26條都市更新會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 第27條監事之權責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三、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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