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母法 第28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命令拆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五項催告或繳納費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領取補償現金或差額價金、第五項催告或繳納差額價金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命令拆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期限,均以三十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