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母法 第27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應將公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