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7條 法規: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前項舊違章建築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