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3條 法規: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