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9條 法規: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一、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二、辦理複評。三、不評定最優及次優申請人。四、維持原評選結果。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