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及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供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