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一、案件名稱。二、會議次別。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五、主席姓名。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七、列席人員姓名。八、紀錄人員姓名。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