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14條 濕地標章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延長使用或換發,或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標章證書,並予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