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13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該申請人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