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一、濕地標章申請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濕地標章。三、濕地標章使用範圍或其取得國家驗證、認證有無效、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屆期失效等情形。四、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