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組織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