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