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5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25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