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