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2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三、執行長之任免。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五、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八、規章之審議。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