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18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第18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