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14條 法規:區域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第14條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