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辦理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