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應於委任期間至少辦理一次評鑑,並以書面通知受評鑑者;其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三、委任事務執行情形。四、改進創新作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受評鑑項目。前項評鑑,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