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7條 法規: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7條 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