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22-1條 法規: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2-1條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直通樓梯,依現行規定應至少有一座安全梯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有困難時,得以其鄰接直通樓梯之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替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