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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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