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9條 法規: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條 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