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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託)適當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
前項接管人得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
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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