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應將建築師名單及事務所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開業資料登載於政府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