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母法 第9條 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核轉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提出,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即核轉遷移後之主管機關。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依原登記主管機關核轉之書件審查,於核准登記後,應即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原開業證書,並副知該建築師原加入之建築師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