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二、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三、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建築學科二門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