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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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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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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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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各類申請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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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全國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公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縣(市)公會)…
第13條
全國公會出席之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公會章程中定之。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公會按年繳納全國公會之經費,於全國公會章程中定之。
第15條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
第16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處分確定後,應即通知…
第17條
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各類申請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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