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30條 法規:建築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會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