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法規: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