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