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得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