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本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