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